太原市教育局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2024年全市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10-16 来源: 太原市教育局 字号:[ 大 中小 ]
为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鼓励更多优秀教师扎根乡村教育,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 的通知》(教师〔2022〕6号)、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19〕180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7〕73号)和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试行)》(晋教〔202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2024年全市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人才强市、乡村振兴战略,遵循基层教师成长规律和基层工作实际,建立符合基层教师特点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鼓励人才到基层任教、在基层长期从教,为加快推进基层教育振兴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评审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基层中小学教师,是指在我市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聘(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县(市、区)中心城区学校,包括从事思想政治类教育和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学、历史、地理、科学、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科技(信息技术)、劳动、心理健康教育、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幼教、安全等学科教学人员。申报人员按所从事专业申报职称,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从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公务员、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委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资格设置
设立专属基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设置副高级和中级两个层级,职称任职资格名称为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和基层中小学一级教师。在基层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参加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种类型的职称。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可申报高一级中小学教师职称或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的需达到基层任职年限。取得基层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的,只可申报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取得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并在基层学校受聘达到任职年限要求,可按照评审条件申报中小学正高级职称。
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聘结合,仅限在基层中小学校聘任有效。取得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的教师交流到非基层学校,不得按照基层职称聘任,不再享受相应的职称和待遇,可按照本人具备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聘任并享受待遇。
四、评审机构
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和基层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分别在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指导和监督下,分别由太原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各县(市、区)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将基层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根据我市基层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指导条件,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市指导条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县(市、区)的评审条件。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基层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规划评聘数量和结构比例,做好职称评审、聘用、证书发放等工作。
五、申报推荐要求
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执行并教师〔2024〕8号评审条件。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按照个人申报、学校审核推荐、县(市、区)级审核推荐的程序逐级申报。各相关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一线骨干教师代表组成的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工作方案(包括参评条件、评审程序、推荐办法、工作纪律等内容)公示(第一次公示)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个人申报。符合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评审推荐委员会提出申报,并提供相关评审材料。申报人要对自己评审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签字)。
(二)学校审核推荐。学校评审推荐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师德表现、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教育研究能力,连同教师诚信情况一起进行考核,并认真审核申报人员信息和提供的评审材料,学校(单位)负责人和审核人要对本学校(单位)申报人所报材料审核属实情况进行承诺(签字、盖章)。在确保所有申报信息和材料客观、真实的前提下,在校内向全体教职工进行申报人资格审查公示(第二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级评审推荐委员会。
(三)县(市、区)级审核推荐。各县(市、区)评审推荐委员会按照评审条件对学校考核推荐的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全面考核,经集体研究,公示推荐人选(第三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太原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六、评审办法
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采取答辩评议、教学评价和教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答辩评议采取考试评价的方式进行。考试评价和教学评价均为百分制,教案评价为等级制。高级职称评审综合淘汰率不低于20%,其中答辩评议不低于10%。
考试评价方式为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方案》、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师专业标准、《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
教学评价方式为讲课。
七、工作要求
(一)科学界定范围。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根据乡镇区划调整等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合理界定本地区基层学校范围。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基层学校清单目录,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备案。完善基层学校清单目录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更新基层学校清单目录。
(二)严格评审管理。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本地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和岗位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意义,密切沟通合作,组织实施好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握行业特点,做好标准条件的制定和职称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教育人才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注重在基层教育一线的教师实绩和长期贡献,加强教学能力考察,对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理论考试和课堂教学能力评价;基层中小学要对申报人员加强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对其业绩贡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切实把扎根教学一线、贡献突出的基层优秀教师推荐出来参加评审。要坚持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的首位,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在弘扬高尚师德、潜心教书育人、引领教学改革、推动科研创新等方面贡献突出,并获得县级及以上先进(模范、优秀)表彰奖励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建立定期抽查巡查制度,重点对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评审标准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将责令整改。
(四)完善聘后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教师聘期考核办法,要求聘任后必须在基层工作一定年限;基层中小学要加强对教师的考核,对达不到岗位要求、不能完成教学任务、考核不合格的教师给予低聘或解聘,完善能上能下用人机制。
深化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基层中小学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基层中小学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部署,当年完成本年度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当年度基层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总结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备案。
太原市教育局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