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12-27 来源:市教育局 字号:[ 大 中 小 ]
并教监管〔2021〕2号
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双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省教育厅、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将全省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晋教监管〔2021〕1号)和省教育厅、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的通知》(晋教监管〔2021〕2号)要求,现将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营改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1年底前完成我市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工作。培训机构在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前,应暂停招生及收费行为。
二、总体要求
坚持登记路径科学合理、高效便捷,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简化工作程序,加强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坚持依法依规、平稳有序,确保存量课程稳步消化、人员安置妥善合理、财物处置合理合法。
各县(市、区)要切实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按照《太原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对辖区内所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线下校外培训机构逐一进行重新审核。重新审核工作以县(市、区)教育部门牵头,行政审批、住建、消防、公安、城管、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坚持“先证后照”原则,严格办学条件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换发办学许可证,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注销。
各县(市、区)要做好本区域培训机构拟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总量摸排工作,严格落实2021年底前完成“营改非”工作这一时间节点,建立工作台账、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实施方案、优化登记流程。要确定逐月工作目标,以目标倒逼进度、时间倒逼程序、督查倒逼落实,确保登记工作按期完成。截至2021年12月31日,仍未完成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作出撤销其办学许可证或变更其办学内容的决定,并将决定书抄送同级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或换发办学许可证。
三、登记办法
(一)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已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开展学科类(包括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线下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继续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活动的,按照本《标准》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向同级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相应修改章程、完善管理制度,向同级教育部门、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后,依法依规继续开展培训活动;不再继续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向同级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换发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
同时开展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的线下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继续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活动的,按照本《标准》进行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向同级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剥离非学科类培训,换发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相应修改章程、完善管理制度,向同级教育部门、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后,依法依规继续开展培训活动;开展非学科类培训的,需向同级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剥离学科类培训,重新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二)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登记为从事义务教育阶段的线下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继续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活动的,需向同级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注销营利性机构主体,按照本《标准》进行重新审核,符合标准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征得教育部门和民政部门同意后,换发办学许可证,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不再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活动的,需向同级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后继续依法从事其他活动。
(三)对决定解散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该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决议并按程序依法完成财务清算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办学和注销法人登记的申请,审批机关应及时予以核准,并告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部门协同,压实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迅速成立联合工作组,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统筹协调推进本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服务、登记、颁证、注销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审批部门每周要将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报送市级教育、行政审批部门。
(二)加强调查研究,做好风险防范。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按照要求采取银行托管或者风险保证金形式落实预收费监管,切实把机构管住、把负责人管住、把账户管住、把资金管住,预防校外培训机构关停倒闭、卷钱跑路、资金抽逃等风险。
各县(市、区)在推进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过程中,要指导帮助机构妥善做好存量课程消化、相关人员安置等工作。对工作中出于规避政策调整而发生的各类违规处置资产、侵害学生和教学人员合法权益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干预和制止,以疏导堵点、化解矛盾、防范风险。
要对推进“营改非”和加强资金监管过程中存在的涉稳风险进行问题排查、及时预警、综合研判、协同防控;对已经出现的问题要成立风险应急处置工作专班进行及时处理;要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回应社会关切,避免矛盾激化,稳控社会舆情。
(三)严格审批登记,加大监管力度。
对于举办者未选择非营利性法人登记,又不主动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活动的机构,在规定时限内依法终止其办学资格。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要加大打击和查处力度,严格责令停止培训活动、退还所收费用。要建立问责机制,将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纳入督查范畴,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问责,确保工作按期完成。
附件: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暂行)
太原市教育局 太原市民政局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1年12月17日
附件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暂行)
本标准仅适用于全市现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的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营改非”审核登记。
一、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中小学校、幼儿园、教研机构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社会组织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个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科类培训机构均须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非营利性机构举办者与利益相关者不得分红,不得取得回报,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变相获得收益。培训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财产、资产都必须登记到机构名下,由校外培训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举办者)均不得侵占。校外培训机构终止时,风险保证金归培训机构所有,不得向举办者或者其他成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的规定或理事会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三、培训机构实施一址一证,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四、培训机构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和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室应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学场所须是商业用房或教育用房,能够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五、培训机构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其中消防必须取得用于教育教学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满足培训内容、培训规模需要的设施设备,应当根据不同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培训规模配备相应的图书资料,须提供固定资产购买发票及图书资料购买发票。
七、培训机构应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管理或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包括中级职称),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八、培训机构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所聘教师必须持有与培训学段和培训学科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聘用教师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教师资格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须同时报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不得聘用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
九、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须提供不少于三个月的养老保险凭证。
十、培训机构须建立从业人员信息公示制度,落实教学、教研人员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将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编号在教学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应按照《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对招用人员进行核查、与招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十一、培训材料须坚持内容科学准确,容量、难度适宜,与国家课程相关的内容应符合相应课程标准要求,不得超标超前;坚持符合学生成长规律,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鼓励探究创新。
十二、培训机构须建立培训材料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制度,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须向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产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培训材料的外部审核,组建由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培训材料审核专家组,明确审核流程和时限,重点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内容和执行课程标准情况进行把关。
十三、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开展培训。
十四、培训机构须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培训收费须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经市场监管部门监制后公示,杜绝超标准收费。
十五、培训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不低于50万元的风险保证金作为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风险保证金根据机构办学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风险保证金、自有资金要分账管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等相关资料,须报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十七、培训机构须按照国家对非营利性机构的有关法律规定相应修订学校章程,章程中应明确党组织建设、办学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法人财产权、剩余财产分配、保障条件、安全管理和服务承诺等内容。章程有关内容应明确体现出培训机构的非营利机构性质,报审批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