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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1-12-27              来源:市教育局        字号:[ 大 中 小 ]

 

关于转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

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1)4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太原市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线下培训基准收费标准按照通知规定的我市收费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 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太原市教育局

2021 年12  月27 日

附件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教育厅

关于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双减”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家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 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精神, 切实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结合成本监审情况,现将我省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收费标准

(一)全省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每生每课时16 元。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每生每课时18元。年级学科收费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线上标准课时长为30分钟。

(二)全省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上限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上限基准收费标准、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上限基准收费标准,按照行政区域、班型分类确定,详见附件。年级学科收费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线下标准课时长为45分钟。

(三)各市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各市要坚持 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以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为目标,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不同区域、不同班型、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在省规定的上限 基准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市线下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

(四)各年级各学科培训收费标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可根据不同学科、不同年级培训成本差异,在省、市规定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线上、线下各年级、各学科培训收费标准。

(五)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各市要加强学科类校外培训市场情况的跟踪监测,要及时对收费政策开展评估,适时对基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二、严格收费公示制度

各市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政策,要督 促培训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提前向社会公开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教师资质等信息。

三、加强收费行为监管

各市要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推 动培训机构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 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学科 类校外培训机构要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 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 行收取其他费用。

四、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各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工作进展,务必在2021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管理政策,并督导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施。要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收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回应,妥善解决。

五、本通知从2021年12月17日起执行。

 

附件∶全省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上限基准收费标准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教育厅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

全省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上限基准收费标准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上限基准收费标准(表一)

 

区域

收费标准(元/课时·生)

10人以下

10-35 人

35人以上

太原市城区

28

23

18

其他设区市城区

25

20

16

县区(含县级市)

12

10

9

 

 

全省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上限基准收费标准(表二)

 

区域

收费标准(元/课时·生)

10 人以下

10-35人

35 人以上

太原市城区

35

29

23

其他设区市城区

31

26

20

县区(含县级市)

20

16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