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新时代人民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11 来源:太原市教育局 字号:[ 大 中 小 ]
山西省太原市新时代人民教育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西省太原市新时代人民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本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合理使用各项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目标: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加强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
(三)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秘书长全面负责财务工作,并对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从事财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岗位明确,以岗定责,权责分明。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经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保管和收付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是基金会内部根据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的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发展规划合理制定;支出预算(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坚持“保证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相关标准及工作安排测算制定。
第十一条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基金会财务室应在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收支情况,结合本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基金会预算草案;
(二)基金会财务室将预算草案报送秘书长,由秘书长报理事长审核通过,提交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三)严格预算的执行和调整程序,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当写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批;
(四)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财务室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向秘书长汇报。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增加相应级别的会计科目。基金会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基金会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四条 基金会核算外币业务时,应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债务账户等。外币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第十五条 基金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其汇率采用业务发生日的汇率计算,月末时按照期末汇率折合。
第十六条 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十七条 捐赠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计量,基金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根据基金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遵循谨慎性、重要性原则。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应当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及附注等内容,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收入按其来源分为: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利息收益;
(三)政府资助、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对于各项收入按是否存在时间或用途的限制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并于期末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和限定性净资产。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由财务室统一管理,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生活困难的教师和学生;
(二)改善学校基础办学条件;
(三)奖励优秀教师、学生,各类优秀工作室和教研团队,
奖励在教育教学改革中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的个人及单位;
(四)开展对特级教师、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等培养和促进教育教学发展的各项活动;
(五)开展其他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慈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支出。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社会捐赠中的限定性捐赠,应尊重捐赠者意愿,并严格按照协议要求进行支出;对于社会捐赠中的非限定性捐赠,应用于符合捐赠者意愿和基金会章程业务范围的支出;对于政府委托的项目资金,应会同委托单位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进行支出。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费用按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需按项目或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二)管理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基金会
行政办公支出、邮电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
摊销费、资产减值损失费等。
(三)筹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筹集公益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含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有关的费用等。
(四)其他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发生的各类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期末,基金会将本期发生的除业务活动成本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条 负债是指基金会所承担的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负债。基金会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款及暂存款、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的清理,及时清查各项暂存款项的经费来源与具体用途,按时结清。不得长期挂账。各项业务收入和支出不得在应付及暂存款账户中核算。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在事业发展中若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贷款项目和额度应当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并经过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决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还款能力。
第九章 决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基金会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做好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十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基金会财务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室应当定期对基金会进行财务分析并报理事会、监事会。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的使用管理、收入、支出等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提出改进措施等。
第三十七条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报送及时。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依法接受民政、审计、财政、税收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实施财务监督,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四十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的财务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变更法人代表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提供查阅或复制。
第四十六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结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2024年3月25日理事会通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